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

[點燈]-罪業和消業

G3-           罪業和消業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──  行者 果燦  ──

        犯法,犯過失的行為稱為「罪」,因犯罪而造之業稱「罪業」。佛教不認為人有「原罪」,同樣,佛教不認為單靠懺悔就可以完全免罪。斯里蘭卡羅睺羅說:「佛教裡根本就沒有其他宗教中所謂罪的觀念,一切惡法的根本是無明與邪見。」(釋迦的啟示)從罪的性質和程度上分,罪有「性罪」和「遮罪」兩種:如犯了殺盜婬妄等重戒,此是四根本戒的「波羅夷罪」,其罪自性本是惡的,不論是否屬於佛戒的範圍,都必然受罪報的,稱為「性罪」;但例如飲酒等,自性原本非惡,佛教首重智慧,佛制酒戒的目的是遮止犯餘戒,也就是保護人不犯餘戒,故稱為「遮罪」。「性罪」是不論受不受戒,作惡必受惡報的罪;而「遮罪」是「犯了戒而得罪,輕者懺悔即無罪,重者比照性罪受報。」(菩薩戒指要P164
        每個人所造之業,不論行為上和思想上的,不論大小輕重善惡,業力之種子必會深藏入業識中,成為他日感受報應之因。一個人不論如何的罪大惡極,只要能真心悔過,不再起惡念,所謂「放下屠刀」,行善積德,都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輕部份罪業,或延遲受報的時間。但如果一心以為只要將來「行善」就可以減輕罪業,故意去造惡,心術不正,那不僅不可能減罪,反而造下更大惡業,因已遂之罪都必須隨業受報,而且定業不可轉,重業不可救。業的形成,並非只來自行為造作,往往一念之動,也一樣造了業。世間唯有人類能造業,其他眾生特別是畜牲道,原則上只是隨業受報,業報完滿就往生他道,雖是食肉猛獸捕殺他類,也只是生存的本能,不能算是殺業,否則他們就永無翻身之日;而人類的殺生,不論是何種目的原因,都是殺業。
        聖嚴師父說:「消災、延生的原理,在於懺悔及發願。應該接受的果報,必須接受;但是在懺悔心生起之後,心發起之時,未發生的果報也會跟著轉變。」(學佛群疑P53)師父認為,代眾消業的見解來自神道教,並非佛法。佛教是講因果的,所謂「各人生死各人了,各人罪業各人消。」(同上P58)
         佛教認為定業不可轉,唯一是本身的修行與努力,或可略為抵消本身罪業,猶如戴罪立功或可獲減刑那樣,但不可能無罪。俗世有某些大修行人或神道教靈媒等,用修行者的心力或咒術、祈禱之力,為人治病驅鬼,避凶趨吉,這或許是施術的慈悲心或是其他因緣,有時確能起到某些功。但從佛法來講,是違反了因果定律的,違反因果定律本身就是造了罪業。對於施術者,會受到反擊的報應;對於被施術,只是阻擋了一時,過後還一樣要受報,絕對不可能造了業而不受報的。俗世有人為了替致親之人消災或延壽而發願吃素,發願「借壽」或做出某種苦行等,這只是出於一片孝心或愛心,從佛法來講是行不通的。倒不如替親人行善、布施、放生等來得更實際。造五逆罪必墮無間地獄,沒有可以討價還價的,就算臨終得阿彌陀佛慈悲接引,也只是「帶業往生」,將來修至聖位,再來凡間行菩薩道時一樣要受報,只是那時的感受已不可同日而語罷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 聖嚴師父說:「如果大修行者也發生災難、惡疾,那有兩種可能:一是聖人示現凡夫相,視同凡夫,受災受難,是為了能接近凡夫大眾,感動凡夫眾生;二是因為大修行本身的業報所感,最後身的佛及羅漢還要受報,何況是一般凡夫階段的大修者。有的是因精進修行,使天魔恐懼,或往昔的冤家債主現生於神鬼道中者發愁,唯恐大修行人出離生死之後,不再受其控制,無法索取所欠的債務,因此而有種種的大魔難、大疾病,紛紛降臨。也有由於大修行力,使得應墮地獄、畜牲、餓鬼的罪報,而以人間的災難、疾病來抵償,稱為重罪輕報。」(學佛群疑P59)
        犯了罪業就要「懺悔」,持戒修善,永不再犯。罪是不能靠「水洗」掉的。關於消業贖罪問題,在巴利文《中尼加耶第二經》(Majjhima-nikaya No.2),「一塊布的寓言」(Vatthupama Sutta)裡,釋迦世尊回答一個婆羅門「巴雅華沙」,有關很多人在被公認為清淨神聖的「巴可加河」(Bahuka)裡清洗他們的罪的問題時說:「做了惡業的愚人,可能每天都跳進水裡,但是永遠都得不到清淨。那辛特利加河、畢也加河或巴可馬地河,可以有些甚麼作用呢?它們清洗不了一個有著仇恨和邪惡罪行的人啊!(但)對那些(思想)清淨的人來說,每一日都是吉祥的,每一日都是神聖的……所以婆羅門,來這裡清洗吧,愛一切眾生,假如你不說謊,不殺生,不偷盜,不做貪嗇的人,而又生活在誠實信任中,為甚麼要去加耶河?你的家已經是加耶了。」世尊曾經說過:如果河水可以洗淨人們的罪惡,那麼河裡的魚蝦就不會有罪了。佛法認為,水裡的生物,是生於畜牲道受果報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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