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

[點燈]-六聚罪

G6-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六聚罪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──  行者 果燦  ──

        比丘於說戒日或自恣日說出自己所犯之罪而懺悔,稱為「說罪」。每半月終日,集眾讀戒經,懺悔半月之罪過,以長善除惡,此日稱「說戒日」;夏安居結束的第二日,比丘說罪,懺悔整個安居日所犯之罪,此日稱「自恣日」。僧眾犯戒犯了罪,要在僧團中以羯磨法行懺悔。出家人的「戒罪」有以下六種,稱為「六聚罪」:
        一,「波羅夷罪」:「波羅夷」,「波羅市迦」(Pārājika)。比丘、比丘尼具足戒中的第一重罪,不可救藥罪,稱為「十波羅夷」。「波羅夷」意為棄、斷頭、墮等,指「棄」於外不再收,「斷頭」不能再生及「墮」阿鼻地獄等。據《梵網經》載,「十波羅夷」因具法界一切戒,故稱為「十無盡戒」或「十無盡藏戒」,包括殺戒、盜戒、婬戒、妄語戒、酤酒戒、說四眾過戒、自讚毀他戒、慳惜加毀戒、瞋心不受悔戒、謗三寶戒等。「十無盡戒」是與「菩薩戒」中「三聚淨戒」同等重要的大戒。聖嚴師父說:「波羅夷罪是現在失去戒體,死後當墮地獄的大罪。」(戒律學綱要P18)密教依《大日經》另有二種「十波羅夷」。還有「三昧耶戒」之「四波羅夷罪」(四重禁),包括捨正法、捨菩提心、慳恪勝法、惱害眾生等等。「波羅夷」是最重的罪,《楞嚴經》說:「是一顛迦銷滅佛種,如人以刀斷多羅木,佛記是人,永殞善根,無復知見。」此經以多羅樹比喻,因多羅樹幹中斷則不會再生。〈五分律〉說:「犯婬者,如針鼻缺不可復用,如人命盡不可復活,如石破不可復合,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。」此為「四喻戒」。
        二,「僧殘罪」:「僧殘」,「僧伽婆尸沙」(Sanghāvashesa),漢譯為「僧殘罪」、「僧初殘」等,是次於波羅夷的重罪。犯者必依僧眾而行懺悔法,否則與犯波羅夷罪同。對「僧殘」,各論著的解釋稍有同異。〈善見論〉說:比丘犯此罪,眾僧集而先行覆藏羯磨之法,稱為「初」,後行出罪羯磨之法,稱為「殘」,以此二法除其罪,故稱為「僧初殘」;〈婆沙論〉說:比丘所犯之罪惡,雖既過去,但其罪猶殘留此身而不消滅,現今行僧眾法除掉殘餘之罪,故稱為「僧殘」;聖嚴師父說:「指僧團淨法中的殘傷者,唯其雖殘而尚有懺除救藥的餘地。」(戒律學綱要P254)此處的「殘傷」,是生命心靈上的,並非身體的傷殘。
        三,「偷蘭遮罪」:「偷蘭遮」(Sthūlātyaya),譯意為大障善道、大罪、重罪、麤惡、濁重犯等,一般指欲犯波羅夷或僧殘罪而末逐之罪。
        四,「波逸提罪」:「波逸提」,「波逸底迦」(Pāyattika)、「波夜提」。意思是「墮」,指墮地獄之罪,因無物可捨故又稱為「單墮」。另一罪稱「尼薩耆波逸提」(Naihsargika-brāyashcittika),「尼薩耆」是盡捨,「波逸提」是墮,複合而稱為「捨墮」。是指取了不應取之物,及蓄了不應蓄的物件,或忘了帶上不該不帶的物件。犯了此罪,先將該物件盡捨給僧中,然後以懺波逸提罪的方法懺罪。
        五,「提舍尼罪」:「提舍尼」,「波羅提舍尼」(Pratideshaniya)、「波羅提提舍尼」,略稱「提舍尼」,意思是「向彼悔」。比丘的四條特定的戒,犯了必須立即向彼一人宣說悔過,故又稱為「悔過法」。
        六,「突吉羅罪」:「突吉羅」,「突瑟幾里多」(Duskrita)。譯意為經詬、失意、惡作、小過等。指舉止言語、生活禮儀上的小過失,一般是不拘所致。如與女人相對談笑、惡作劇逗樂等等,在戒本中屬「眾學戒」,在比丘戒中類屬「一百眾學」,範圍很廣,是二百五十戒其中一百條戒。突吉羅另有個異名,稱為「尸沙迦羅尼」(Siksākārani),是應學或宜學的意思,稱為「應當學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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