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4月3日 星期一

[經論]瑜伽師地論

瑜伽師地論:
〈瑜伽師地論〉(Yogācārabhūmishāstra)亦稱〈瑜伽論〉,因論述瑜伽修行的十七個階段亦稱〈十七地論〉。
傳為彌勒口述,無著記錄。唐玄奘譯一百卷。為大乘「瑜伽行派」和「法相宗」所依理論。
「瑜伽」(Yogā) 指「相應」。「相應」雖有五義:與境相應,與行相應,與理相應,與果相應,與機相應。但顯宗多取「與理相應」,即三密之行業,相應而契於理,謂為「瑜伽」。密教取「與行相應」,即佛之三密涉入行者之三密,謂為相應,以此相應為觀行之成就。
「三密」是指身語意三業,即手結印,口咒真言,意念本尊,也即為身密語密意密。三密有如來自證的三密與眾生修行的三密。
密教的觀行者稱為「瑜伽師」,如顯教行禪定者稱為「禪師」。
故「瑜伽師」就是指修持這一套功夫有成就的行者。「地論」的「地」是次第,「論」是論述。
所以〈瑜伽師地論〉的意思就是對修持「瑜伽」有成就者,一步一步一個次第一個次第的對「瑜伽」境界的論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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